协议离婚中财产处分协议性质与生效时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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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栋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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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军指挥学院 法律顾问处,广西 南宁,53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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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协议离婚是我国目前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这种方式是夫妻双方平和地协商离婚事宜,不借助外部强制力达到离婚的目的.协议离婚的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双方通过协商就离婚和财产处分达成协议,有子女的还包括对子女的抚养事项达成的协议,第二步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就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一般可以又分为离婚协议书中直接将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处分达成的协议两种方式.毫无疑问,从后者可以明显地看出离婚协议与财产处分协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协议,而前者则是将离婚协议事项与财产处分协议事项达成于一个离婚协议之中,这就给人们产生了离婚行为与财产处分行为是不可分离的一个行为,既然是一个行为自然也就必然是同时产生效力,或者说只有离婚了才能处分财产,处分也只能在离婚之时.这乍一看觉得完全合乎法理,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将会带来许多逻辑的矛盾,为此我们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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