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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一点思考
作者姓名:廖福海
作者单位: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不仅在我国诉讼法律中首次使用“举证责任”这个概念,而且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人及举证内容作了明确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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