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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境调节税初探“碳关税”法律制度
引用本文:高静.从边境调节税初探“碳关税”法律制度[J].研究生法学,2010,25(3):107-118.
作者姓名:高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100088
摘    要: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2009年12月7日至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讨论《京都议定书》终止后,各国减排责任的承担问题,旨在制定一个含有约束性承诺的多边协定,来确定2012年以后温室气体减排的框架。但本次大会并未达到全球各国预期成果,仅达成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然而,本次大会召开之前,许多国家已在起草其本国的气候立法,表达各自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立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表示,若无法达成新的气候变化框架,将会采取单边的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预防“碳泄漏”。这些贸易措施被笼统称为碳关税,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那么,大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两个国家是否会采取“碳关税”?需要拭目以待。但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这些国家准备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做好前期准备,从而能够从容应对。通过收集大量资料,经过认真分析,笔者认为所谓的“碳关税”,实质是一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包括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和排放许可配额。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包括对进口的国外碳密集型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对出口的本国碳密集型产品进行减免税或退税。笔者在介绍碳税概念及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GATT第2条、第3条、第20条以及SCM协定相关条款的解读,初步探讨了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总结认为,在WTO框架下是可以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但是如果实施方式造成了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则违反了WTO规则。单边措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加强世界各国的共同合作,即使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也需要制定一个国际协定,不能成为个别国家保护本国脆弱产业的工具。

关 键 词:碳关税  边境调节税  碳税  能源税  GA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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