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更名改姓引发的继承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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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国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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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陈勤与梁霞于1988年结婚,一年后生子陈亮(后改名为张宏)。1992年陈勤与梁霞离婚,并商定儿子陈亮与母亲梁霞共同生活,陈勤每月支付陈亮30元生活费,直到陈亮满18周岁。1993年梁霞另与张奋银结婚;婚后,梁霞与张奋银商量将陈亮改名张宏。更改名姓后,梁霞将此事告知前夫陈勤,陈勤未提出异议。梁霞与张奋银婚后本生孩子,张宏与继父的关系很好。1996年张奋银因公死亡,留下遗产5000元存款和私房两间,由梁富和张宏共同继承。陈勤离婚后,也于1994年另与刘芬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子叫陈明。1998年1月陈勤因患肝癌病故。经清理,陈勤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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