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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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永富,方俊邦.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问题探讨[J]. 中国司法鉴定, 2004, 0(Z1): 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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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永富 方俊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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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66061 2. 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山东,青岛,266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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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法律渊源为行政法规;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其法律渊源为民事基本法律.二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为行政程序的鉴定,后者为诉讼程序的鉴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启动并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所赋予的司法权,行政权不得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意在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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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
文章编号: | 1671-2072(2004)S0-0040-03 |
修稿时间: | 2004-02-23 |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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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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