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区和限采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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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内政发[2015]3号1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核定,自治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33个,在超采区的基础上划定了禁采区,超采区中其他区域为限采区,现予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做好禁采区封闭地下水源井和限采区限采及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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