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实例统计表明,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认定存在混乱与无序,突出表现在法院界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定情形时未遵循科学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作为例示规范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失范是根本缘由,其择取的程序违法列举情形仅凸显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未体现出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应满足侵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与存在续行言词辩论必要的特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概括事项也未因应发回重审程序违法事由的基本要义。为求得程序正当与程序安定的衡平,应当以程序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作为识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尺;仅当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时,方可界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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