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公民保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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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亚南.俄罗斯联邦公民保健法[J].中国卫生法制,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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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亚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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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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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期)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由市政保健系统和卫生防疫勤务部门的机构保证。根据与保险医疗组织的合同,国家的和私人的保健系统的机构也可以参加提供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范围由地方行政根据地区的强制医疗保险纲要规定。提供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办法由市政保健系统的管理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卫生部、俄罗斯联邦国家卫生防疫监督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各共和国卫生部的规范文件,自治州、自治专区、边区、州,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法律文件规定。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资金供应靠市政预算、公民保健专项基金和不被俄罗斯联邦立法禁止的其他来源的经费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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