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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受领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    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美惠与泉州市百货总店房屋租赁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黄美惠有楼房两间,其中一间于1958年出租给泉州市百货总店。双方在租赁契约中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如确要收回自用或出卖出典、拆建等,得于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搬迁,承租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有任何要求。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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