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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兼与张晋清、傅清河二同志商榷
摘    要:读了《法学杂志》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登的张晋清、傅清河二同志《试谈我国刑法中的前科》一文(以下简称《前科》),颇受启发。《前科》一文的作者在否定了关于前科的三种论点(即“历史污点论”、“累犯条件论”、“折衷论”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论点。笔者同意《前科》一文对前三种论点的分析,但对张、傅二同志提出的关于前科的定义仍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法学界专家、学者及张、傅二同志商榷。什么是前科,我认为首先应该弄清它的概念。在我国古代科同“课”,就是判处、课罚,即对犯人处以刑罚的意思。显而易见,科就是科刑,科是指犯罪受到的刑罚。前科就是指新罪以前犯罪受到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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