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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摘    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案件时,必然要进行给外地当事人送达、对外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承办人员不可能每件案子都要亲自前往,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和代为调查。实践证明,委托送达和委托调查不但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还由于当地法院具有环境熟悉,交通工具方便等优越条件,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当前委托送达和调查仍然是办理涉及不同地区当事人案件时需大力倡导的一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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