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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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云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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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3月,小强随爸爸一起到舅舅家走亲戚。临去时,爸爸来到一烟酒批发门市部购买了由当地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一捆。中午吃饭时,放在饭桌上的一瓶啤酒突然自动爆炸,将年仅两岁的小强脸部及左眼炸伤,顿时鲜血溢满小强的面部及眼角。后经调查,爸爸所购买的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使用非“B”瓶、捆扎包装。随后,小强的爸爸来到当地人民法院,将这家啤酒生产厂家作为被告起诉到法庭,要求厂家赔偿小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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