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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行政机关为何败诉?
引用本文:宋纯新.此案中行政机关为何败诉?[J].法律适用,1994(8).
作者姓名:宋纯新
作者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某市王某于1992年6月间,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北街北侧、市政府住宅楼前,建设砖木结构门市房两间,共30平方米.在其施工过程中,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于1992年6月11日下午5时20分,6时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王某送达了《违法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认定其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令其停止施工,听后处理.遂于当日7时50分左右,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城管办”和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配合下,依据“下达停止建设通知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的规定,对王某所建房屋用铲车强制执行了拆除.王某对此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违法行政为由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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