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研究 |
| |
作者姓名: | 周晓冰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因不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收回权本质是一种利用权救济权;因违反或不履行出版义务而引起的收回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而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的行使具有强烈的人格色彩,体现了“人格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行使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收回的是利用权人的“利用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使作品回复未公开状态,并不能够暂停或终止行使公开权带来的法律后果。
|
关 键 词: | 收回权 追悔权 信念改变 公开权 发表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