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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研究
作者姓名:周晓冰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因不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收回权本质是一种利用权救济权;因违反或不履行出版义务而引起的收回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而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的行使具有强烈的人格色彩,体现了“人格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行使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收回的是利用权人的“利用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使作品回复未公开状态,并不能够暂停或终止行使公开权带来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收回权  追悔权  信念改变  公开权  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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