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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及其表达方式
引用本文:岳晓羲.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及其表达方式[J].电子知识产权,2013(10):46-51.
作者姓名:岳晓羲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
摘    要: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做出了新的定义,取消了商标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地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修改预示着我国即将步入声音商标保护的行列。

关 键 词:声音  标的  《商标法》  商标申请  商标保护  可视性  自然人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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