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标志
引用本文:张淑文.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标志[J].法学,1982(2).
作者姓名:张淑文
作者单位:马鞍山市法律顾问处
摘    要:一、两类客体的危害程度不能一概而论《探讨》一文的论据之一是:抢劫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对财产所有关系的侵犯."抢劫罪所侵犯的两种客体,很难笼统地比较危害程度的大小,只能作具体的分析.抢劫罪的具体罪行和危害后果是千差万别的.例如,一起结伙持械抢劫信用社案,罪犯用枪威逼值班员,抢走现金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