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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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淑文.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标志[J].法学,19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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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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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马鞍山市法律顾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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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两类客体的危害程度不能一概而论《探讨》一文的论据之一是:抢劫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对财产所有关系的侵犯."抢劫罪所侵犯的两种客体,很难笼统地比较危害程度的大小,只能作具体的分析.抢劫罪的具体罪行和危害后果是千差万别的.例如,一起结伙持械抢劫信用社案,罪犯用枪威逼值班员,抢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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