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多元层次:理念法、制定法、习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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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成有,沈寿文,张鹤.法的多元层次:理念法、制定法、习惯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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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成有 沈寿文 张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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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工业大学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650091,研究生,讲师 65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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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的层次属于法哲学范畴,它是以不同方式规范社会关系,起着不同作用并界定其内部关系所形成的类型。基于对法的内涵理解的差异,法的层次的划分古今中外观点各异。古罗马人认为,法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法律,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法律。法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公法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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