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司法审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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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岩,张忠钢,何瑾. WTO与我国司法审查范围[J]. 政法学刊, 2002, 19(1):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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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岩 张忠钢 何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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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复旦大学法律系,上海,200433 2. 上海对贸易学院法律系,上海,20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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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WTO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消除各国政府间的贸易壁垒,WTO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这些规则如果没有一个保障机制就无法保障各成员国政府履行义务。司法审查是WTO各项规则(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之一。WTO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原则,加入WTO将对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部分终局裁决纳入诉讼,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司法审查,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及对涉外行政诉讼进行规制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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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司法审查的范围 影响 |
文章编号: | 1009-3745(2002)01-0005-04 |
修稿时间: | 2001-11-07 |
WTO and China''''s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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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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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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