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李钢1986年10月分配至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原金城机械厂,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工作,1994年3月起任该集团所属技术质量部发动机设计研究所副所长,主持该所工作。1995年12月1日,金城集团(甲方)与李钢(乙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解释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O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另外出国人员回厂服务未满5年,按出国费用5年均摊;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艺技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等。1996年3月1日,李钢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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