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荣获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称号的民警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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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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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4]2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已荣获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称号的彭满信等4位民警,给予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享受时间从桂发[2004]27号文下发日期开始算起(即2004年7月28日)。今后荣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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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事 模范 待遇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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