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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自行维修工房而致伤害的责任分析
作者姓名:娄正前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建设方承诺提供住房但所供房屋不符合使用功能,居住人因自行维修而造成伤害的,应认定其为无因管理人,雇主和建设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益者——建设方和雇主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0)丹民初字第2692号二审:(2011)镇民终字第128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石锁龙。被告(被上诉人):张雷静。被告(上诉人):阜阳市颖州区众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阜阳材料厂)。2008年8月30日,宿舍漏雨,原告石锁龙爬上被告阜阳材料厂提供的窑室加接工地的宿舍屋顶进行修缮。屋顶石棉瓦断裂,原告坠地受伤。经查明,原告作业处的窑室加接工程系张雷静从阜阳材料厂处承接,原告受张雷静雇佣在该工程处做瓦工。原告修理的房屋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材料厂  无因管理  赔偿责任  原告  阜阳市  使用功能  上诉人  新型墙体材料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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