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禁止令系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项制度,但该修正案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统一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际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禁止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但《规定》的内容仍显笼统,仍有较多问题未涉及到或虽有涉及但不够具体化,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探讨。一、宣告禁止令应当遵循的原则毋庸置疑,禁止令在当前有其现实的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禁止令可以不加限制地随意而用。否则任何犯罪都可能因某种特定的活动而起,都可能发生于某一特定的区域或场所,都可能涉及到某些特定的人,因而,任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被宣告禁止令,如此泛化的禁止显然失之过宽,无限放大的话,有使禁止令异化为保安处分之虞。笔者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