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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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争,吴春歧.论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2(2):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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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争 吴春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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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王立争),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吴春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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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性质在学界有三种学说,即形成权说、独立权利说和请求权说,本文认为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因存在一定的缺陷均不足采,独立权利说则可避免这些缺陷,可资赞同。转换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向发行人提交转换请求书、向发行人提交转券和须在转换期间内进行三项。转换权实现后的法律效果为:转券持有人由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原转券丧失效力;发行公司资本增加,债务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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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转换公司债 转换权 公司法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4)02-0033-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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