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财物保管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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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大中,樊丽萍.乘财物保管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J].青海检察,2003(2):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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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大中 樊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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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三十七岁,住江苏省某市。陈某为了能承建某企业的办公用房,遂私自请人刻制了市某建筑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印章,以该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负责人名誉与对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合同未履行。经查,市某建筑总公司只有五个分公司,并不存在第八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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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伪造公司印章罪 陈某 犯罪嫌疑人 中国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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