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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财物保管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李大中,樊丽萍.乘财物保管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J].青海检察,2003(2):59-59.
作者姓名:李大中  樊丽萍
摘    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男,三十七岁,住江苏省某市。陈某为了能承建某企业的办公用房,遂私自请人刻制了市某建筑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印章,以该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负责人名誉与对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合同未履行。经查,市某建筑总公司只有五个分公司,并不存在第八分公司。

关 键 词:伪造公司印章罪  陈某  犯罪嫌疑人  中国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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