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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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丽.浅谈刑事诉讼中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运用[J].法制与经济,2010(16):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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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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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本溪11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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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靠证据来证明的,证据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从证据学的角度说,物证、书证均属于实物证据。物证是指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以其记载或者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如合同、书信、账据以及有关部门制作的公文等都是书证。因物证、书证以其特有的固定的形态证明犯罪。更具有雄辩性,因此,在打击犯罪,维护法制中,古今中外无不十分重视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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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物证 书证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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