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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自取走料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    要:法博士:1998年我县境内修路,李某先从石矿赊来石料,再将石料送往修路工地,工地给李开收料发票,完工后,工地凭票给李一并算钱。李某干过一段时间后,朱某要求入伙,李同意后便让朱管账。20天后,李、朱二人闹意见,朱私自凭发票到修路工地将54万元的料款取走归为己有。请问: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河北胡伟华邢振东胡伟华、邢振东同志:朱某进了李某的单位后并负责管账,仅仅因与李某闹意见即将单位的54万元货款据为己有。朱某的行为属于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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