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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评析与展望
作者姓名:曾丽凌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落实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SFB2038);2011年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一般项目“台湾地区涉大陆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1C003)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争端  协商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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