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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笔建房款”讨论综述
摘    要:“这笔建房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某街道厂厂长S 在该厂地基上建其私房67.4平方米,S 购买建材1339.58元,侵占厂里建材402.4元,建筑队垫付建材1174.73元。结算时,建筑队要求按同类建房标准收费每平方米80元,S 嫌贵。建筑队因有求于S,同意只算清垫付的建材费,S 未付。之后,S 得悉街道要将该房收归集体,便要求建筑队队长开每平方100元的发票,并同意给建筑队管理费。从而使S 得款6740元。除下建筑队管理费、垫付的建材费,余款5012.49元全部归S 所有。后S 把价值10万多元的建设工程包给该建筑队。——张网同志提供的这起疑难案例在《法学》第8期发表后,本刊收到不少来稿,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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