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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兼论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陈朝阳,夏提努尔·乃比江.论中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兼论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J].海峡法学,2024(1):3-15.
作者姓名:陈朝阳  夏提努尔·乃比江
作者单位:1. 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摘    要:随着公司单一结构向集团公司等复杂立体结构的发展,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经满足不了新时代的司法需求。中小投资者的诉权保护与股东诉讼的便利化成为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为此,以审判理念现代化为引领,发挥司法能动性,实质性地化解纠纷,选择科学法律方法——“类案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尝试认可受控小股东提起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客观上,切实地便利了小股东的诉讼,进一步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当下正处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又逢中国《公司法》第六次全面修订之时,应当构建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凸显中国公司法的正义性品格。

关 键 词: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诉权  司法能动性  类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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