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以“滴滴案”为例 |
| |
作者姓名: | 汪改丽 |
| |
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1BFX112)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个人信息保护条件的竞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地全面和持续,彰显了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回归保护竞争范式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二是依循反垄断法的行为规制路径,三是平衡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冲突。
|
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保护 反垄断法 市场力量 非价格竞争 保护竞争范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