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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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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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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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1&ZD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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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明确赋予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行政审批的权力。行政审批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打破了“合同成立即生效”的一般原理,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合同自由的边界。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行政审批属于私法形成性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可能存在影响私法自身的内部逻辑、行政权不当越位、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等制度隐忧。对此,应当寻求符合管理目的的唯一与最优选择,通过行政审批合理管控合同的履行,并依法对行政审批权的设定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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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行政审批 合同 生效要件 合同的履行 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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