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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方房地产实业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摘    要: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界限区分不清,导致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认定为一般债务纠纷,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出现问题。本案例意在明确:1、非经法定程序股东向公司的投资不得抽回;2、公司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公司股东的债务。

关 键 词:公司财产  合同纠纷案  适用法律  行为认定  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  清偿  中外合资经营  房地产开发  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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