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路径的选择 |
| |
引用本文: | 宋斌,张明正,虞巧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路径的选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3). |
| |
作者姓名: | 宋斌 张明正 虞巧慧 |
| |
作者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马鞍山,243000;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纪委监委 |
| |
基金项目: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
| |
摘 要: | 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在介入方式、介入程序、介入范围等方面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在监察执法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弱化。重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要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下,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战略部署为指引,以法律为依据,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衔接配合同监督制约并重。在路径选择上,要建立受邀介入和主动介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执法案件的范围,保证检察机关在程序上能够实现对监察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适时建立留置必要性审查制度。
|
关 键 词: |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执法 提前介入 职务违法犯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