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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审的有效性
引用本文:祁亚平.论事实审的有效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2).
作者姓名:祁亚平
作者单位:法治甘肃建设理论研究中心,兰州,730070
基金项目:2017年度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毒品案件证据参考学者建议稿”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事实定性错误应当属于案件事实不清的内容之一。刑事案件办案当中的程序疑难,实质上表现为审判程序中裁判规范不清。"事实不清"对于裁判行为在事实定性方面的模糊性,进一步加剧了裁判规范缺乏所导致的错案风险。严格按照程序规程进行案件审理,方可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一审调查规程"规定了证据裁判主义、控方证据完整性要求、法庭保证证人出庭、非法证据不得出示、质证等内容,是对于事实审有效性因素的努力探索。案件性质判断是庭审事实发现能力的重要内容,裁判规范应当对此进行明确规范。只有对裁判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全面理解,才能有效充实庭审事实发现的途径,提高庭审事实发现能力。

关 键 词:一审调查规程  庭审事实  裁判规范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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