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审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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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祁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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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法治甘肃建设理论研究中心,兰州,7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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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7年度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毒品案件证据参考学者建议稿”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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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实定性错误应当属于案件事实不清的内容之一。刑事案件办案当中的程序疑难,实质上表现为审判程序中裁判规范不清。"事实不清"对于裁判行为在事实定性方面的模糊性,进一步加剧了裁判规范缺乏所导致的错案风险。严格按照程序规程进行案件审理,方可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一审调查规程"规定了证据裁判主义、控方证据完整性要求、法庭保证证人出庭、非法证据不得出示、质证等内容,是对于事实审有效性因素的努力探索。案件性质判断是庭审事实发现能力的重要内容,裁判规范应当对此进行明确规范。只有对裁判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全面理解,才能有效充实庭审事实发现的途径,提高庭审事实发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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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审调查规程 庭审事实 裁判规范 审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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