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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王志
作者单位: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浙江遂昌,323300
摘    要:刑法学界对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刑法解释方法不妥当。网络传谣是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空间因其是多数或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行为的处所也可以成为公共场所。只有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引起现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不能单纯地以点击率、转帖率等作为判断标准。

关 键 词:网络传谣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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