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优选”下的“隐患”——评《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之规定
作者单位:;1.北京化工大学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兼采吸收和分别执行的原则。这种混合式的原则避免了适用单一原则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有利于犯罪人改造和复归社会。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下,2006年以来我国《刑法》呈现出犯罪门槛降低,轻微犯罪增多的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该趋势的忽视,将给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的刑罚裁量和执行造成隐患。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九)  不同种有期自由刑  数罪并罚  轻微犯罪

Troubles under the better option: comment on the Article 4 of the Amendment VIIII of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