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能动司法之嫌,但从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的视角看,该案在新《环境保护法》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尚未实行之时,通过积极释法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在提供了主体资格认定上的支持,发挥了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对环境侵权责任数额的认定及责任的执行方式方面具有创新性。同时该案也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启示,即必须建立环境公益专项基金,完善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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