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送达犹如一根锁链,将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牢牢连结在一起,但实践中送达难问题日渐突出,已严重制约着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邮寄送达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前置性条件和实际操作不符,送达参与主体的有限规定与送达回证的硬性要求又制约着送达的效力。考察国外立法,无论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送达的当事人主体地位均未被虚化,而我国却恰恰相反,送达事务由法院大包大揽,使得职权主义下法院的父爱主义与无力承受审判压力之间的矛盾急剧加大。借鉴两大法系的送达制度,反思当下邮寄送达存在的纰漏,我国邮寄送达应重拾当事人主体地位并扩大送达参与人范围,同时使瑕疵送达拥有补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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