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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给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什么——评析庭审方式改革的影响
引用本文:蒋玉珠.新《刑诉法》给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什么——评析庭审方式改革的影响[J].中国刑事警察,1997(6).
作者姓名:蒋玉珠
作者单位: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
摘    要:1997年,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上质变的一个里程碑。规范公民的法律权利,保护人民财产,打击犯罪行为的实体法——《刑法》、程序法——《刑诉法》,都以新面目与国民见面,使我国的法制历史向民主化、科学化迈进了一大步。特别是目前已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作了一系列的重大修改、补充,它新增条文61条,改动、补充条款110多处,整部法典容量较以前增加二分之一,总量由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这样庞大的改动,究竟修正了什么呢?纵观整个修正案,一条保护公民权益的脉络贯穿始终,清晰可见。它从揭露犯罪,保护无辜,维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对法庭审理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彻底摈弃纠问式审理方法,全面实施控辩审理,强调控辩双方的相互质证,对侦查羁押作了严格规定,赋予律师更大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权益。以这些措施,来实现诉讼的民主和公正。刑事技术所开展的痕迹、法医、指纹管理、毒化、照录相、警犬管理、文检等各项专业工作,都是为完成《刑诉法》中有关犯罪案件涉及的有关人或物的勘验、检查、鉴定任务,获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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