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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作者姓名:盛斌
作者单位: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了增强此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于何为“情节严重”,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此作了六种情况的细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固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关 键 词:徇私舞弊罪  招收工作  学生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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