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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近亲拒绝作证规则
引用本文:王乐龙.“亲亲相隐”与近亲拒绝作证规则[J].法治研究,2008(2):62-67.
作者姓名:王乐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诉讼法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
摘    要:“亲亲相隐”.发端于西周,春秋时期由孔子提出,汉宣帝时期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正式确立.从此沿用两千多年.直到新中国成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止。港澳台地区继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拒绝作证”规则;世界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设置有“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继承“亲亲相隐”的合理性因素,设置“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既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与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潮流相符合,又能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基本目的相统一.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亲亲相隐  近亲拒绝作证规则  保障人权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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