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近亲拒绝作证规则 |
| |
作者姓名: | 王乐龙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诉讼法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 |
| |
摘 要: | “亲亲相隐”.发端于西周,春秋时期由孔子提出,汉宣帝时期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正式确立.从此沿用两千多年.直到新中国成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止。港澳台地区继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拒绝作证”规则;世界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设置有“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继承“亲亲相隐”的合理性因素,设置“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既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与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潮流相符合,又能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基本目的相统一.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积极的意义。
|
关 键 词: | 亲亲相隐 近亲拒绝作证规则 保障人权 和谐社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