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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商标权法律保护比较(续)
引用本文:高子才.海峡两岸商标权法律保护比较(续)[J].法律适用,1996(8).
作者姓名:高子才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三)台湾商标法的审查制度中对审查员有专门要求,而大陆则忽略了.台湾商标法第39条规定:“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应指定审查员审查之.其资格以法律定之.”这就确立了台湾商标法的审查员制度,其旨在倡导一种个人负责制.为了确保审查员依法、公正地审查,保证审查员审查制度的正确执行,该法第40条又规定了审查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审查员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商标代理人)之间是配偶、前配偶或与其订有婚约之人,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婚亲或曾有些亲属关系的,审查员现为或曾为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长、家属或商标代理人的,以及其与商标注册之申请人有财产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均应自行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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