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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体制问题:结合意大利经验的讨论
引用本文:薛军.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体制问题:结合意大利经验的讨论[J].比较法研究,2015(3):35-44.
作者姓名:薛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民法典编纂中存在不同的组织体制,组织机制的优劣会影响民法典编纂的质量。意大利民法典编纂中采纳了双委员会体制。这种组织模式比较好地结合了民法典编纂中的技术因素与政治因素。相比之下,单委员会体制存在明显缺陷。民法典编纂应该委托于具体的自然人,而不应该采取单位参与制。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根据不同的委员会,确定不同的人选。起草委员会应该主要选择学者和法官参与,而审查委员会的人员,则应该吸收其他行业的代表参与。

关 键 词:民法典编纂  准备委员会  起草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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