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并立,实行分立多头的司法救济机制,导致大量同一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审判并行,民事、刑事审判交叉进行,产生级别管辖"错位"、责任承担主体冲突、"先行后民"与"先刑后民"中的事实查明规定不明以及证据瑕疵问题。知识产权民行和民刑救济冲突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公私权利属性复合和救济机制的"双轨制"。为避免知识产权民行、民刑交叉审判产生冲突,须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拓宽司法审查的宽度和广度,才能最终统一审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彰显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益的双重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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