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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自身损害救济
作者单位:
;1.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不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也不是纯粹经济损失;属于合同法领域而不属于侵权法领域,不构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能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破坏现有法律体系,扩张侵权法的适用。缺陷产品自身损害应该寻找合同法上的救济,扩张适用现有的三包制度,对生产者施加瑕疵担保责任。
关 键 词:
缺陷产品
纯粹经济损失
责任竞合
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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