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物在民法中的限缩与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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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烟台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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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物作为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物,体现了一般性人格利益在物上的延伸。载体物的毁损灭失会造成人格利益不可回复的后果,权利主体可依据物的损失要求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同时,法律也必须对人格物的种类及其处分予以严格的限缩,以防范权利范围过大而导致权利的滥用。立法将人格物上升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物权种类加以保护是大势所趋。为此,对人格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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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物 人格利益 限缩 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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