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关系的失真与还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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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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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自治性、司法与民主的纠葛以及精英主义思想造就了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不同,其差异主要体现于思维焦点、思维背景和思维方式等方面。但当前学界夸大了两者的区别,使其所有失真。这些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两者的不可共存,事实上,在法治社会里,它们在诸多方面是相互融通和联系的,这一点在具体的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和指导性案例制度)中可窥一二。就我国当下情形而言,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须还原其本相,并在尊重两者区别的基础上,以法律程序来沟通彼此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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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思维 大众思维 失真 还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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