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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变更“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54)政政习字第八四号
摘    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即将次第撤销。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乙款及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应由大区行政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权限,亦应有所变更。为此,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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